2023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0号),自2023年4月15日起,明确一颗种植牙的费用分为三个部分,即种植体耗材、牙冠耗材和医疗服务费用,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让种植牙项目更规范透明,医院将切实让利于民,让群众早得实惠。
口腔种植治疗费用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种植体价格、牙冠产品价格等几个方面。而本次种植牙的国家集采行动是通过两部分实现降价的,一是国家与植体供应商谈判,通过集中采购一定数量的方式实现耗材价格的下降。二是规范了种植治疗过程中的服务项目,使得每一项治疗回归到透明规范的价格区间,从而实现总价格的下降。
各市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区直及**、****驻桂医疗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我**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对照《关于印发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27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和《关于回复重庆、黑龙江等七省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工作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21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规定,现将我区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
(一)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超过附件所列项目的最高价格。
(二)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服务,应主动响应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全流程调控目标。定价时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仍按照市场调节价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口腔种植行业领域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卫生需求。
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
(一)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内涵。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是指对单颗常规牙种植全流程进行价格控制。包括牙种植全过程的门诊诊查、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扫描设计建模、麻醉、药品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的费用。
(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价格(不含种植体、牙冠等可另收费耗材)单颗常规种植的最高调控目标为3800元,我区n值定为97,单颗常规种植实际价格上限为368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降价,惠及群众。
三、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20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12个主项目及8个子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8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3个主项目及5个子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见附件)。
四、认真审核医疗机构放宽价格调控的情形
对符合国家医保局规定的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
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并在网上公开符合要求种植信息,申请放宽10%调控目标的公立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定)。
五、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口腔种植综合治理,切实降低种植牙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六、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一)迅速组织政策落实。各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控工作,组织力量,专项部署,迅速落实本通知各项政策,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做好种植体耗材与牙冠竞价结果的衔接。
(二)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价格引导。强化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开展口腔种植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加强价格监管。6月底前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地开展口腔种植的医疗机构价格和费用情况。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政策落地后的监测考核,密切关注公立医疗机构种植牙手术价格、服务例数、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
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公示本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单颗常规种植的全流程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信息系统项目和价格维护。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与维护,并将修订后的价格项目通过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上传。区直及**、****驻桂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试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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