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名16岁少女笑笑,暑假期间检查牙齿,发现长了两颗智齿。由于笑笑此前在位于云南北路的南京某口腔机构做过牙齿矫正,因此母亲程女士这次将孩子又带到了口腔医院看牙。
程女士的本意是给孩子先检查一下,并没有直接就要拔牙的意思,但医院却擅自替程女士做了决定——在给笑笑拍了CT之后,没有经过分析讲解就直接将孩子送进了拔牙室。
此外,据程女士介绍,她当时询问了拔智齿的价格,得知拔一颗牙要980元,正犹豫考虑价格时,对方却已经给笑笑打了麻药。
术后,医院给笑笑一盒头孢,当时程女士询问是否需要挂水,被回复不需要。
然而第二天,笑笑的脸就肿了,还头疼并发起了烧。
程女士赶紧带着孩子来到了家附近的南**某**医院。
程女士说,笑笑总共挂了4天水脸部肿胀才慢慢消了下去。随后程女士找到医院,对其拔牙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表示了质疑。
医生对患者牙齿情况心里非常有数,拍的片子也只是起到辅助判断的作用,不需要给患者及家属查看和讲解。
对于没有给笑笑母女进行拔牙后可能出现症状的提醒,远方是这样回复的。
“并不是所有人都发烧”
“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告知你会发烧”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真的对患者治疗风险无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诊断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 详细向患者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制度。
3. 详细向患者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当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4. 如实回答患者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利弊、临床转归、预后等方面的咨询。
5. 详细告知患者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另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无论依据哪一个法律条例,都可以看到,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告知义务。
最终,医院提出免掉笑笑980元拔牙费用,并表示拒绝再进行进一步的协调。
但程女士对此非常不满,认为医院是在逃避责任,她随后拨打了12345政务热线寻求帮助。
来源:南京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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