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
《通知(征求意见稿)》要点
❶ “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价格分开计价。
❷ 种植牙牙冠实行挂网采购,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
❸ 种植全流程价格中,种植体植入手术及牙冠置入价格占比控制在60%左右,检查设计价格占比控制在10%左右,突出体现种植牙服务中的技术劳务价值。
❹ 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可适当提高价格。
❺ 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
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口腔种植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长期存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成为困扰群众的民生痛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价格分开计价。对于目前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收费的情况,实行“技耗分离”时,应按照扣减相关耗材线上采购均价的方式,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二)引导种植牙牙冠形成合理价格。种植牙牙冠实行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并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由四川**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的全瓷牙冠组织竞价挂网,通过竞争形成合理市场价格,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的价格挂网。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限价挂网,促进牙冠价格阳光透明。对于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与竞价挂网牙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区间。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合并为种植体的牙冠置入;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上颌窦植骨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的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于2022年**月底前发文规范整合本地区价格项目。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为重点,明确全流程价格的调控目标,指导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整治工作。单颗常规种植的“检查设计+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专用耗材”全流程价格****元以上的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将全流程价格导入至每颗不超过****元的新区间,同时将全流程价格中种植体植入手术及牙冠置入价格占比控制在60%左右,检查设计价格占比控制在10%左右,突出体现整个种植牙服务中的技术劳务价值。
(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指导。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等口腔种植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规范价格项目的同时,重新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2年**月底前完成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价格调整工作。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各医疗机构在按照立项指南发布实施新价格项目的**个月内重新公布价格,促使定价水平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期发布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平均水平。
(六)坚持有升有降,理顺相关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专题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院际差异大的,要督促价格次序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回调。穿颧手术、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与口腔种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缺牙修复服务。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历史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价格。
(七)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并主动在明显区域公示价格水平,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或低价宣传等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地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
三、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八)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由四川**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份均应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种植牙耗材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疗保障局会同各联盟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成套的种植体系统为单元,包含种植体、修复基台,以及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
(九)广泛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各地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全力动员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采。医疗机构需书面回复参加或不参加本次集采,不参加的要说明原因。
(十)如实准确填报种植体采购需求量。各省分别组织省内参加本次集采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填报种植牙耗材的采购需求。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种植牙耗材的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填报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报量准确合理,促进更好实现以量换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其中,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平均水平的80%。
四、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十一)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通报。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十二)持续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调查检查。专项治理启动阶段(2022年8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专项治理实施阶段(2022年**月),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以省为单位形成报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3年**月起,开展口腔种植价格治理“回头看”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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