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种植牙“货不对板”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8月,王先生在某牙科医疗公司诊疗欲种植义齿,约定义齿使用维尔德义齿加工厂生产纯钛基台,并支付6700元,其中维尔德义齿加工厂生产纯钛基台的实际支付金额为1500元。2022年9月,该公司为王先生安装完成基台后,王先生发现所安装的基台的品牌商并非维尔德义齿加工厂,便以该公司在修复中使用了伪劣医疗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牙科医疗公司明确其为王先生安装的基台的品牌商为登士柏,但其辩称其公司所采购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均是国内外全新、原装、正品、行货,不存在王先生所诉的使用伪劣医疗产品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某牙科医疗公司处接受诊疗,某牙科医疗公司在种植牙过程中向王先生承诺使用维尔德相关公司生产的基台,实际使用的基台品牌商为登士柏相关公司,应认定某牙科医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某牙科医疗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该基台实际支付金额的3倍赔偿45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中,王先生选择相应基台品牌进行种植牙手术,某牙科医疗公司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未经王先生同意擅自更改使用其他品牌的基台,该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判决被告当对原告进行3倍赔偿,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该医疗公司欺诈行为的惩罚,为商家诚信经营行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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